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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我国将迎来一批新的法规政策,这些变化将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涉及电信、个人信息保护、公安交管、环保、交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领域。
在电信领域,《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实施将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用户权益。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出台为我们的信息出境加上了一把“安全锁”。公安交管方面,10项新措施的推出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环保方面也有新动作,《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规定,助力环保事业。在交通领域,《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扩大将为更多群众带来便利。地方性的新规如北京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和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措施的优化,江苏的医保领域专项法规,湖南的门诊医保报销政策调整,以及山西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简化等,都将为当地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6月即将到来。6月1日起,国家和地方的一批新的规定即将实施。而在这些新规中,不仅有可以更大程度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定,还有一些曾经被很多人不在意、忽视的细节。此后如果不注意,很可能“犯法”。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推行
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将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将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无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两地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天津等20城将试点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6月1日起,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转出地或者转入地进行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经营主体依规核验车辆及手续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车辆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不能办理交易事宜。
考驾照自动挡科目二减少至4项
公安部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包括试点驾驶证电子化等4项简政放权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等3项定制服务措施,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5项互联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
根据这一便利措施,从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操作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对申请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的,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
侵犯著作权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将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从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北京:
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建委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天津:
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6月1日起,天津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天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山东:
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山东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上海:支持符合条件外资
率先在沪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上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6月1日起施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率先在上海独资、合资设立证券、基金、养老金管理等机构;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
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吸烟喝酒将违法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该法明确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农村养老有法律保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除了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出现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规定紧急使用制度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参照疫苗管理法,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等。
《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上海:
为携导盲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此外还规定,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江苏:
殡葬服务不得捆绑或强制消费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政府维护记载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服务。同时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江苏无锡:
“禁区”卖活禽最高罚1万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央视网)
健康法6月1日实施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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