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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律哲学》邓正来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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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哈耶克法律哲学
作者名:邓正来
豆瓣评分:7.8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8
页数:270
内容介绍:
《哈耶克法律哲学》这本论文集只是我这些年研究当中的一个方面。为了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当然也是为了使自己的研究能够与西方论者的研究做一比照,我还特意翻译了霍布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两种法治概念》(Two Concepts of the Rule of Law)一书的作者迪雅兹(Gottfrled Dietze)所撰写的《哈耶克论法治》(“Hayek on Rule of Law”)这篇长文,并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阅。考虑到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建构只是其宏大的社会哲学中的一个理论环节,因此我还特意将政治学教授张小劲就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对我做的一个长篇访谈即《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答问录》以及我写的《 抑或 ——哈耶克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书名辨》一文收录在本论文集的附录中供读者参考,因为这...
作者介绍: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Fudan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和《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华中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等。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
“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例如,古希腊学者赫拉古利特从因果决定论出发,认为人的自由就在于人服从那决定一切命运的力量或其代表,即自由的实质在于服从。荷兰哲学家斯宾莎诺则首次明确提出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之后,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将自由置于其理论体系的核心地位,并提出了“法治下的自由”之观念。他将自由定为人的一种状态,一种强制的不存在。他认为,自由只能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与法律相互联结,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的实现。国家主义法学派的自由观与他们对国家权力的崇尚相联系。他们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人的自然权力和天赋自由;当然,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作为人类文明社会自由观念发展史的集大成者,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二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对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不仅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获得必须有赖于把个人融于“真实的集体”之中,在这个“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能获取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能够获取真正的个人自由。进一步说,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范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国家整体与个体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总之,人的自由问题是随着人类作为主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自然界、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性面前,人能不能达到本性和本质的力量的自我实现,这就是自由问题。在分析自由概念时,我们既应看到自由的终极意义,也应看到它的现实的社会政治意义,并且将这二者统一起来。
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属于人类,而人又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社会性与人的本质在于“真实的社会联系”。随着生产范围和交往范围的扩大,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个体的自我意识逐步发展起来,个体意志的自觉性和自由度也逐步扩大。正是在此基础上,人类早期的习惯规则和习惯权利产生了。这些正是后来法律的基本元素,自由和责任的存在是法律产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可以这么说,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无从发端。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法律的价值理想是指人格化了法律的终级关怀或最终目标追求。法律拒斥了自由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不可能成为“圣经”。因此,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准。自由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也是种价值理想。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很难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它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我们虽然没有必要像自然法学派那样把价值问题看得过于神圣,但是,我们也决不能同意纯粹分析法学派那样拒绝对法律作出价值判断。事实上,自由在法律的价值目标序列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非正义的法律。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自由原则的确立,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5世纪末,欧洲各地的习惯法已开始承认某些社会自由,但尚未形成“公民自由”的思想。直到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才在“文艺复兴”运动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以个性主义为特征的自由学说。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 ,自由原则被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为行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般保障。此外,各国又将一般的社会自由上升为法律上的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免受他人约束、干预的权利。自由权是一般社会自由的法律形式,它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社会自由。一般的社会自由可能受法律的保护,也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那些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才是法律上的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自由是强制的对立物,自由就其本性来说,就是免于外部强制。因此,为了免于一种强制,另一种强制在某些情况下又是必需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强制力量以防止个人实施强制。然而,我们不能忘记孟德斯鸠曾经告诫我们的那条万古不易的真理: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国家强制必须被严格限制,而且国家只有在制止更为严重的强制时才有理由使用强制。这是因为,相对于国家来说,公民个体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国家强权的侵犯。只有为国家强制确立一个合理的“度”的界限,才能保障国家这一“利维坦”性质的强制机器不被滥用,才能保障个体自由不在更深层次上遭到更广泛的侵害,从而切实实现自由价值的最大化。经验表明,宪政和法治是遏制国家强权无限膨胀的重要法宝。宪政的要义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之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限制。”法治对于自由的保障,在于对政府权力的规定,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同时还在于法治之法这个根本性的基础。法治之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这样的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不是那种仅具形式的法律。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几乎都是自由主义的拥护者,但是,没有一个启蒙思想家把自由解释为“为所欲为”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从霍布斯到洛克,从卢梭到孟德斯鸠都严格遵循着这一思维模式。自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都是儿子买来看的书,我也顺便反复看了看。对于过去几十年满脑子被灌进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某些内容的我来说。尽管之前对有些看法在进行反思。但这两本书,让我开始对大范围的思想观点进行对比反思。现在那两本书和以前我所购买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都摆在我面前不断地进行对比探讨思考。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来源是以亚当.斯密以及 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哈耶克的政治经济学也是来源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相比之下似乎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对的成分要多一些。而且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到目前来看,马克思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对立就不是一个像当年那样的理论争论问题,而是承不承认事实的问题。如果不承认事实,不实事求是,那就不需要进行是与非的争论了。因为有人别有所图,争论就好比对驴弹琴,没任何意义了。我的立场是无论对于马克思主义还是古典自由主义,都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来对待。别一提古典自由主义就被扣上崇拜西方或崇洋媚外的帽子。马克思主义那也是纯正的来源于西方的主义。如果对马克思主义顶礼膜拜,不是崇洋媚外。那么对古典自由主义顶礼膜拜也不能叫崇洋媚外。
我现在是不笼统地对任何主义、思想、理论、教义持崇拜态度。一个曾经是马克思主义信徒的我,现在只信仰真正反应自然万物客观演化规律性的科学真理。
居然有这么多人回答这个问题,真的很欣慰,我以为这本书在国内是一本较小众的读物,没想到它的受众这么普遍,而且看法还都比较精准。
《通往奴隶之路》是现代民主思想的总结,也是启萌,读过它的人,对所有的 社会 现状都不再迷惑。对于以读书为苦役的朋友,简单介绍一下书中几个观点,供大家思考:
一,市场经济是配置 社会 资源最佳手段。行政权力一旦介入 社会 资源配置,即便你的初衷是纯粹的,也一定会造成浪费和混乱。继而造成贫困。权力介入经济,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二,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前提,消灭私有制的提法,无论披着怎样光鲜的外衣,其结果都是通过剥夺财产而剥夺自由,承认财产私有,承认个人价值,才会缩小贫富差距,最大程度地保证 社会 稳定;
三,法治,也只有法治,才是保证自由的基石。法治的作用一方面是提供民众的自由与安全,另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权力,让民众预见和约束政府行为;
四,民主只是实现安定和财富的手段,而非一个高尚的目的。不要把民主奉为神明,如果民主不导致人的安全与财富,就是无效的民主。
伟大的哈耶克,他的思想将是一座灯塔,让夜航的人,看到微光,看到希望。
《通往奴役之路》是一部伟大作品,揭示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结果,必然导致奴役,苏联的建立和解体,全世界范围内一百多年的实践证明,而且继续证明着:那是一条死路。垄断一切,岂有活路?
《通往奴役之路》一书在哈耶克的学术生涯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这本书为他赢得广泛的注意,他的世界性声誉就是由此奠定的。这部著作从问世直到今天,一直在学术界中存有争议。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本书本身的内在悖论,那么究竟是为什么让这本著作与它的作者饱受争议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知名著作,这本书影响了政界、学术界和普通学者半个世纪之久。
《通往奴役之路》是对国家对生产资料过分控制的警告,哈耶克在书中认为集权主义赋予政府过多经济控制,不会导致乌托邦的出现,相反,只会出现德国纳粹和意大利法西斯。书中讨论的关键词有:乌托邦、计划、民主、法治、经济控制、极权主义、自由、集体主义、物质条件等。
1)生平履历:出生于奥地利、参加一战奥匈帝国军队,二战移居英国,后移居美国。生平反战、反绝对命令与执行、反纳粹,生活经历与反管制理论建立有关。
2)与凯恩斯亦敌亦友。互相欣赏又互为论敌的故事。
3)眼前的时代造就凯恩斯,未来的时代造就了哈耶克。如果从预见性能力上讲,哈耶克要比凯恩斯更具有能力。
与其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相比,哈耶克及其理论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a.理论直接分析现实经济制度;
b.先于制度变化做出理论分析;
c.理论最终被现实制度变化而得到正反两方面证实;
哈耶克提出极端的经济干预会导致人民走向奴役之路。
哈耶克的观点:
1)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哈耶克探讨了边界的确定与制度的影响,在 社会 主义中主张集体超过个人,个人的重要性会逐渐遭抹灭。
2)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不被管理的权力必然引发腐败和极权,哈耶克认为经济自由的毁灭,无可避免地导致个人和政治自由的毁灭。
3) 保障与自由:
公权力的落实应该以尊重私权利为前提,哈耶克提出“安全”的涵义被逐渐延伸,不再限于免受侵犯的安全,而是连免于贫穷失业的安全也包含在内。
4) 物质条件与理想目标:
哈耶克发现集体主义强行替每个人设定理想的生活目标,经济自由被摧毁后,个人生涯完全身不由己。因此,最终的目标导向最重要,而不应该以目标诉求为理由来决定手段。
战后计划经济发展的尝试和修正证明了哈耶克的理论,也修正了西方经济学研究回归到新古典范畴,自由市场理论占据市场主流,一直持续到今天;但是市场和计划之间的博弈会是经济理论的终极博弈。
哈耶克的理论评判了极端,但也因此导致自己进入到了极端。这同样应该予以避免。
这部著作从问世直到今天,一直在学术界中存有争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本书本身的内在悖论。
我们知道,哈耶克这本书的观点来源于关于市场和其它非主观设计的制度所具有的“自发秩序”的特性的思想。这种思想使哈耶克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使他不可避免地陷于 社会 进化和团体选择的争端之中。
他对选择机制特点的论述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并不总是清楚的。这些论点的非理性特征与其高度理性的几近乌托邦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形成鲜明的对照。《通往奴役之路》一书所存在的这种缺陷,日后也为作者本人意识到,他在后来出版的《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和自由》三部曲中,多处涉及这个难题,试图将古典自由主义与“进代”的主题结合起来。至于这一尝试成功与否,尚有待评说,但哈耶克及其着作无疑对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对政治思想领域中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读书人应知晓哈耶克和《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的经济、政治、法律与 社会 理论、思想方法、政策主张影响了20世纪人类思想和 社会 进程,对我们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在中国哈耶克的书一度成为“禁区”,即使在国人所著的介绍西方经济思想的书中不得不提到哈耶克时,也只是几句标准化的批驳而已。事实上,尽管哈耶克对 社会 主义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无疑这是错误的,但他对计划经济模式的分析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他所提出的计划经济下资源浪费严重,忽视消费者主权,造成消费品长期匮乏;忽视劳动者物质利益,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机制;企业管理者动力不足,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都被苏联的计划经济和中国的计划经济所证实。应该说,苏联式 社会 主义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被哈耶克言中,确实让人不得不佩服哈耶克的远见卓识。
读哈耶克的书会给你惊喜:“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还有“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再有“只有在竞争制度中,穷人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
显然,读哈耶克对我们认识人类 社会 发展的一般法则和趋势会有所帮助。
初级自由主义者的圣经啊。想当初我也是在大学里被老师推荐看了这本书,当时是深信不疑啊。一句“有钱者得势的 社会 强于有权者得势的 社会 ”,让我赞了他很久很久。但随着年岁渐长,看的书越多,对这本书质疑也就越多。顺便说一句,这书是哈耶克早年写的,到晚年他思想有很多变化,不再是那么原教旨的自由主义者了。
哈耶克先生的巜通往奴役之路》著作,己经被欧洲基督教文明文化证明。也已经被斯大林主义对欧亚的摧残证明。该书是人类文明的灯塔!人类文明的丰碑!
作者如果把毛泽东选集读透读懂,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一把好手,最起码在股市也能呼风唤雨,市场经济也靠拳头把子保驾护航的,美国就是这样的,人家是卖飞机,坦克的,我们是卖冰箱,洗衣机的利润差距是明摆着的,核原子发明使用首先是在日本爆炸的,归于民用那是后来的,没有尖端 科技 支撑国防大谈市场自由化那是扯淡的,市场结济自由化空谈从不缺人,务实实践还真缺人。钱学森等老先生等一批科学家造出原子弹,避免了被人家开肠破肚核打击。袁隆平老先生让我们吃饱了饭,从来都少见读书人的赞扬。没有实力强硬的国防,市场经济早就玩完了,推荐书的的人早就躲在一边偷着乐了。
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是一本也争议的书。他从苏联模式看到了民主、自由、法治与私有化的关系。告诉人们当所有的资源被国家控制,人也被控制了,如同奴隶。
所以说看过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就知道了现在 社会 是什么。看过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就知道了未来世界是什么。
如果你还有一点点精力想关心关心 社会 ,一定要看这两本书。否则,你既不知道现在 社会 也不知道未来世界。
哈耶克,不认识。是从一群普世价值粉嘴里知道的。哈耶克是个经济学家。他就是西方近年来推崇的自由经济学代表。西方有两种经济学观点,一种是凯恩斯主义,一种是自由主义。
为什么一个经济学家会受到如此追捧?难道人人都成了经济学家,经济学不是什么人都懂,普世价值粉们是对哈耶克的什么感兴趣?不妨来看哈。
哈耶克对“民主”的批判
文 / 北游
01
哈耶克的警示
这个世界很多人对于“民主”,都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即使在津巴布韦、南非、委内瑞拉、海地等等国家移植了西方国家类似的民主制度之后陆续陷入困境、乃至崩溃之后,依然深信不疑,幻想民主制度能够解决他们期望解决的那些问题。
这种自欺欺人的现象实在是让人费解。
实际上,从古至今,我们这个地球上对于政治哲学有着深刻见解的那一批最伟大的思想者们,包括亚里士多德、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艾德蒙·柏克、哈耶克等,都曾经对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对于政治秩序和个人自由的侵害,做出过充分的、睿智的、极富洞察力的论证。
其中,哈耶克的论述尤为精彩。
哈耶克在1979年出版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中,就“先知般的”明确指出,非西方国家在移植西方民主制度的种种尝试,很大可能会遭遇失败。
他说:
“这些新兴国家甚至连一个与欧洲国家长期信奉的法治理想略具相似的传统都没有。
据此,我们可以说,这些新兴国家实际上只是从欧洲国家那里移植了民主制度而已,但是它们却没有这些民主制度所预设的信念和观念作为它们坚实支撑。而在成功的民主制度中,正是这些传统和信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制约了多数权力的滥用。”
哈耶克所说的信念和传统是什么呢?自由!
02
西方的传统是自由,民主是“异类”
在西方文明的 历史 长河中,自由才是贯穿始终的最为核心的理念,民主从来就不是一个价值排序靠前的中心概念。
按照哈耶克的话来说,“民主”及其寓含的理性主义思潮只是“欧洲思想发展某个特定阶段的片面的夸张之物”罢了,是近代在欧洲横空出世的产物,从来就不是西方文明真正的传统。
但是,这却并不妨碍“民主”却在近代神奇般的变成了西方国家的主要标签。
非西方国家的人,包括大多数中国人,一提到西方国家,不管是褒奖还是抨击,都会想当然的把民主的帽子扣在他们头上,这种错愕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我再强调一次:民主是西方文明发展历程中出现的一个“异类”,从来不是主流,自由才是核心和传统。
哈耶克认为,正是因为西方国家有自由的信念和传统,欧美人会以“默会”的方式,甚至无须法律具体规定(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人们就会自觉遵循这种传统和原则,这恰恰是抵御民主带来的多数暴政倾向的基本前提。
欧美人之所以在近代很少再把自由单独拿出来说明,不过是自由已经成为他们文化基因的一部分,而无需特别强调。
但是在非西方国家,情况却完全不同。
在近代非西方国家对西方文明或主动或被动的学习和吸收上,大多数走入了一个误区。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说到:
“那些来自较不发达国家的、承担这向其人民传播理念之使命的人士,在接受西方训练的过程中,所习得的并不是西方早先构建文明的方式,而主要是那些由西方的成功所引发的各种替代性方案的梦想。此种发展趋势,甚为不幸......
并不是西方 历史 发展的所有成就都能够或应当被移植与其他文化基础之上的。”
哈耶克在这段话中明确指出,近代非西方国家都把类似于民主这样的替代性方式,错误的当做了西方的传统,而照单全收,这是错误的开始。
1964年,哈耶克在日本做演讲时,直言不讳的告诫日本思想家们:
“当日本思想家们开始研究欧洲思想发展过程中不同思潮的时候,特别容易为那些似乎代表了最极端且最明确的唯理主义学派所吸引,而忽视了较为低调且比较平实的西方传统......
而这种传统在创建欧洲文明的基础,尤其是在构建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方面做出了更大贡献。”
被哈耶克不幸言中,如日本思想界这样在近代吸收西方思想和文明的过程中走入误区的,把民主而不是自由当成了西方的传统,可能是近代发生在非西方国家的普遍现象。
03
自由品格是从事政治的前提性条件
那么,西方的自由传统在具体的政治事务上,其体现是什么呢?
这先要搞清楚,自由这个概念在西方文化语境中的真正含义。
我反复强调过,西方的自由不是指恣意妄为,什么都可以做。
西方的自由是说人有理性,有能力选择不去做坏事,不想做什么就能够不去做什么,从而超越于动物之上,显示出人的高贵和独特。
所以,在古希腊城邦,“自由人”之所以政治地位高于奴隶,是因为他们具备相当程度的理性意识,能够摆脱动物性的束缚,做高尚的、正确的事情,能够承担政治责任。
而奴隶们做不到,他们经常有不受控的野蛮行为,跟动物一样,所以不是“自由人”,无法承担政治义务和责任。
所以亚里士多德才说,人是政治的动物。
他说:
“凡脱离城邦的人,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
“奴隶制对奴隶来说是件好事,因为没有主人,奴隶就不会知道如何过自己的生活。”
也就是说,在早期的西方文明中,自由是和责任、义务相联系的概念。
那些自律的、能够自我管理的人才叫“自由人”,不是随便一个阿猫阿狗就能称其为自由人的。
不管我们今天如何看待这种观点的对错,这些 历史 事实的存在都无可辩驳的说明了在西方的传统里:自由是一个人能够从事政治活动的基本前提。
这才是西方真正的自由传统,全世界独一份,在其他任何一个文明类型中,都找不到这种传统。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但知道,西方真正的传统是自由,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自由传统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中极为重要,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条件。
04
为什么没有自由,民主会失败?
设想一下,如果在一个国家里,人们普遍没有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自由传统,如果冒然移植民主制度,会出现什么情况?
我之前撰文写到过发生在津巴布韦的情况。
黑人凭借人数上的绝对优势,利用民主制度不断侵蚀白人的权益,甚至立法剥夺白人的农场和私产,最终导致经济和秩序上的全面崩溃。
而南非,也正在布其后尘。
再来看看曾经富的流油的委内瑞拉。
学界公认,查韦斯和马杜罗的国有化和高福利政策是导致委内瑞拉经济崩溃的主因。而查韦斯和马杜罗都是通过民主制度被委内瑞拉人民选举出来的。
委内瑞拉的世纪大崩溃和人民的困境,很难说跟委内瑞拉人民普遍的短视和对高福利毫无节制的渴求、对不劳而获的思想的放任,脱得了干系。
按照我之前所阐述的自由理念,可以清晰的看出,这些国家的人民普遍没有自由的品格和理念,这导致这些国家的人民对于多数暴
政的发生毫无抵抗力。
甚至在法国这个在近代最早抛弃自由传统的西方国家,也出现了长期政体不稳、骚乱不断的情况。
充分的事实已经证明了,不管是非西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自身,如果欠缺了自由的信念和原则,其移植民主制度的尝试大多数都会走向失败。
05
总结
可能很多人会拿日本和韩国来举例,证明民主制度在非西方国家也能成功,我想请这些人去仔细研究下日本和韩国在近代发生了什么再来反驳。
实际上,日本和韩国恰恰是在威权统治下,在本国国民被外来的管治强行嫁接了自由的信念和原则之后,才产生了对于民主制度的良好适应性,而不是相反。
从本质上说,自由才是价值,民主只是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好的。
但当民主被现代人抬到了高于自由的地步,异化成了不容质疑的价值,变成了“民主主义”,那么自由的丧失就是毫无悬念的结果。
如同哈耶克在1964年就告诫日本人的这段话:
“在我们学会认识理性在安排 社会 事务方面所具有的恰当限度之前,始终会存在这样一个大危险,即在我们力图把我们所认为的某种合理模式强加给 社会 的时候,我们会把种作为逐步改进之主要条件的自由给扼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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