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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猛竖悔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海口市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部枝正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纤明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
(二)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 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在本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向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负有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截止至2023年11月24日为申请经营户递交申请材料阶段,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各镇(区)应急管理中队。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六)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得存在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得有楼梯和洞口;
(七)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八)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九)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十)申请的零售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零售经营场所内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水基型和干粉型灭火器,放置2个盛满水的水桶(桶口直径60厘米,容量不少于150升)以备灭火使用;
(十一)通过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员还需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培训时间另行通知),且购买烟花爆竹安全责任险;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琼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为有效做好烟花爆竹办证管理工作,申请人有两次申请机会;如两次申请经审查均不合格,则不再受理;
(二)经营烟花爆竹应做到合法销售,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23年10月31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3年春节元宵期晌宽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宴拆亮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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