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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部文件 建设发[2014]28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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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有什么新规定?

有很大变化,老版建筑资质标准里,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分为13项,但是2021年1月执行的最新建筑资质标准里,施工劳务序列将不分类别和等级.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2021年资质最新政策出来了,取消了造价资质?

2021年我国取消了造价资质,是一次重大变革。

1、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45-48万三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35-38万/三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35-38万/三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38-40万/三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30-35万/三年

注册岩土工程师 45-48万/三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土建、安装) 4万左右一年,

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部) (3万一年),挂章:(4万左右)一年

注册城市规划工程师 18-20万/三年,(需完成继续教育方可转)

2、职称证书:(职称一般要求:三证一表即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评审表)(单证、网查等)

中级职称: 5千-7一年(具体看专业)

高级职称: 1.5-1.8万一年(具体看专业)

一级注册建筑师 25-28万左右/两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5万-38万/三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 10万/二年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0-22万/三年

3行业竞争加剧

取消造价资质审批后,在没有门槛限制的情况下,从事造价咨询上下游业务的企业都会进入市场,甚至没有多少经验的外来人也会跨界进入,加剧市场竞争。会淘汰掉一批没有实力、纯靠资质接项目的企业,也会培育出一批具备核心能力的造价咨询企业。

4、对造价咨询企业影响

从之前努力取得甲级资质就可以减少很多竞争,现在一下取消资质,短时间内很多业主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选择咨询公司的时候,虽然明面上不会再提资质要求,但是私下里肯定还是会优先选用原来具备资质的企业。但是从长期来看,造价咨询公司会逐渐归于他原本应该的角色,几个人一商量就能成立一家工程造价公司,不再有什么资质的条条框框限制。

5、对真正从业人员利好

虽然造价资质审批取消,但是并不意味着造价师从此再无用武之地或价值降低了。反而是更加强了个人执业的角色重要性,极大弱化了工程造价企业的作用。以前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依附于工程造价企业进行执业,但是今后,注册造价师会变成行业活动的主体,企业只是一个平台而已,可以简单理解成,今后的工程造价企业只是一个让你挂靠证书的壳。取消造价资质对于那些以“挂证”为业的人来说是一个利空,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企业主不会替这些证书买单,因为企业买了挂靠的证后企业竞争力提升不明显,比不上那些持证有实践经验有关系又在本行业混的造价师。”

6、这次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的取消使得整个行业发展方向与目前的会计、律师行业是类似的道理,不仅丝毫没有减少注册造价师证书的价值,反而起到了“鲶鱼效应”。尤其是对那些原本就非常有能力有水平的注册造价师来说,更是一种极大的利好,给这些人去开一个公司做合伙人直接拆除了门槛,让那些有经验、有水平、有能力的造价师们有了更多的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全员持证将成为行业新趋势。从业人员为了证明自己、助推事业而大量考证,包含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第三方咨询人员、施工方以及行业监管人员等,考证需求增长,造价师证书也会显得更为紧俏,含金量也会更高。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政府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21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21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21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21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21年5月

相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21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21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21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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