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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铅、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和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和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章热轧卷板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标准合约》。
第六十六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G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六十七条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第六十八条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G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七十条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第七十一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一章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七十三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七十四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七十五条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七十六条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222.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七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七十八条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七十九条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八十条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八十一条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二章白银的交割
第八十三条交割单位:30千克
第八十四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八十六条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第八十七条交割商品的包装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第八十八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八十九条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第九十条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第九十一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九十二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期货转现货
第九十三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九十四条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九十五条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九十六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九十七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九十八条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九十九条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一百条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一百零一条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未按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章交割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白银和热轧卷板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铅、白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五章交割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零九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一百一十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一百一十三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燃料油、黄金、石油沥青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自热轧卷板期货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仓单所载提货日期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届至的,因为在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未为债务的清偿,故而,质权人自可依法实现质权。
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以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为必要。质权人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
质权人可依法处分所提取的仓储物,从而优先清偿其到期债权。
扩展资料
1、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
2、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3、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
一、仓单注册 1. 交割预报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2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一号棉《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为40天。2. 入库检验自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起,交易所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棉花入库时,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包装及包装物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杂使假的;(二)混批的;(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五)崩包率大于5%的;(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八)无主体品级的;(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3. 注册仓单棉花入库检测完毕后,交割仓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交易所可在自交割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自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二、棉花期货交割 1. 配对日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买卖双方同时申请交割的配对(仅有一方提出不配对)。最后交易日闭市后,计算机按照数量取整,最小配对原则对所有未平仓的合约配对(同一客户持仓自动平仓,不配对)。2. 通知日配对日后的下一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通知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3. 交割日配对日后的第三日为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4.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仍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5. 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的结算价。三、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的交换。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用标准仓单以外菜油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交易所批准后,对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按其约定的平仓价格平仓。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四、仓单注销和出库 1. 仓单注销申请与办理(结算部)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2. 《提货通知单》办理(交割部)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申请及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结算部门开具的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到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3. 办理提货手续(交割仓库)客户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确认所提货物质量,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后,办理提货手续,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规定期限内客户未确认货物质量,或未办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菜籽油质量符合期货标准。4. 棉花出库:汽车、轮船、火车运输,原则上客户提供或申请运输工具;客户也可以委托交割仓库申请运输工具;铁路相关费用客户承担;发货时间规定:委托交割仓库,交割仓库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发出货物的,免收仓储费;客户提供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其后相应的仓储费。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自然人客户不允许交割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2. 仓单通用客户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一个或几个交割仓库提取棉花。 3. 标准仓单有效期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含该日)之前的一号棉标准仓单C1类标准仓单,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9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不含该日)之后的一号棉标准仓单为C2类标准仓单,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11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六、棉花期货交割费用 ①入库费火车运输:小包28元/吨;大包38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汽车运输:15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②出库费火车运输:小包30元/吨;大包40元/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车等)。汽车运输:15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③检验费入库配合公检费:25元/吨(挑号费、搬倒费等)。入库复检费:15元/吨。出库复检费:15元/吨,出库复检的搬倒、抽样费25元/吨。④仓储费:0.6元/吨?天。⑤交割手续费:4元/吨。⑥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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