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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意见。2021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自2021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指导意见》共9部分。1、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2、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3、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提升责任限额,丰富商车险产品。4、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5、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发布新的交强险产品和商车险示范产品,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6、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7、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强化中介监管,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8、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9、强化保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督促,做好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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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2021年9月19日正式实施,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届时,消费者将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下改革红利。
1、商车险产品更为丰富
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
2、商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保险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了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同时,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车险产品费率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
3、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4、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
改革实施后,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对于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
5、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6、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
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文:懂车帝原创 魏微
公告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共有A、B、C、D、E五种方案, 各种方案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 从2021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公告还称,截至2021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1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1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1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21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1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1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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