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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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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政策解读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一些因灾害、疾病等原因无法和游生活的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的政策。

以工代赈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而推出的一项公益性政策。该政策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让困难群众有机会参加到一些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中,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这项政策可以帮助那些因灾害、疾病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众,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能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唤顷销展。参与以工代赈的人员通常是一些具有一定劳动力的困难群众。政府和有关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岗位和项目,让这些人员参与其中。临时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都有一定的规定,同时对岗位的安全、卫生等要求也很严格。

以工代赈的具体实施流程是怎样的?以工代赈的具体实施流程并不是固定的,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政府和有关部门会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公告相关岗位的信息和要求,困难群众按照要求递交申请,经过审核后被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上工作。在工作期间,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结束后,参与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和报酬。

以工代赈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问题而推出的乎肆一项重要政策,通过发放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让困难群众有机会参加到一些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中,从而改善其生活状况。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该政策的实施流程和效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卖正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凯神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盯配亏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

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

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

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三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适宜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三十八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十九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四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四十五条 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情况,大力吸纳中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工程建设。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 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安丘石家庄民俗村

安丘石家庄民俗村,在安丘市西南16公里凌河镇。该村树高林密,路直田方;二层楼房幢幢,排列有序,干净明丽。花圃路边排列,宾馆潇洒大方,广场宽敞平坦,幼儿园典雅玲珑,一派生机勃勃的新农村兴旺景象。钟秀的景致,文明的乡风,淳朴好缓昌客的主人,每年都迎来日本、美国以及东南亚、西欧等许多国家的朋友,来这里随农家俗、学农家活、住农家房、吃农家饭,体验民间风俗,饱享田园之乐。

这个村有个民俗博物馆,建于1988年4月,完全采用了当地民间工艺,深垒石基,腰装践脚,石灰泥墙,青砖大梢小瓦房,石家庄民俗表演是我国北方鲁中一带典型的农家培哪知四合套院,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

建筑面积725平方米。整个博物馆设分一厅、六室、一院。代表和体现了鲁中一带清末和建国初期的农家生活和风俗习惯,对研究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较高价值。

民间礼仪厅是民间供奉神灵、年节行礼仪的场所。民间工艺室主要陈列着民间工艺品,如剪纸、刺绣、年画等,显示了当地人民的艺术才能和情趣。民间文娱室陈列着民间节日流传盛行的龙灯、高跷、旱船、狮包以及游戏娱乐器具等。农事用具室陈列着清末以来各式农具,张挂着“四季生产图”,形象地刻画出农家一年四季的耕作过程。农家生活室各种生活用具品类齐全,有俭朴的家常用具,也有待客用的精致餐具和宴席用品。农家纺织室陈列着老式的轧、弹、纺、织、印、染等工具,墙上挂有大型壁画“农家纺织图”。村塾学堂室壁上挂有字画,“四书五经”陈于案头,文房四宝列于几上,再现当年私塾面貌。

婚俗院大门上的对联为:“天上双星渡,人间六礼成。”院内放着花轿,设有拜天地用的香案花烛。洞房内布置着新婚摆设,充满喜庆气氛。五湖四海的宾客可在此举行传统的中国古典婚礼,享受天伦之乐。

后院设有碾房、磨房,备有马车。主人可以应游人要求一块去推磨、推碾或坐马车到村外穿行乡间小路、放风筝、观赏田园风光。

2 青云山民俗游乐园

青云山民俗游乐园是近年来安丘市委、市政府开发建成集旅游、观光、娱乐、投资、购物于一体的大型旅游园区,占地3000亩、堪称“山东第一园”。青云山民俗游乐园地处安丘市区、206国道和省道下小路的相交处,交通十分便利。青云山民俗游乐园基本利用了原来的自然山体、自然湖泊、溪流和植被资源,栽植名贵树种、花卉和大型竹林形成以游、乐、玩、吃、住为一体的大型游乐场所。园内共分六个景区,各景区都有不同的特色,置身园中,一步一景,变化万千,使您流连忘返。

3 潍坊富华游乐园

各种庆祝活动精彩纷呈 琳琅满目

时尚先锋艺术-人体彩绘再度登陆

毛泽东万枚像章再现伟人风彩

富华艺术团”金秋欢乐”专场歌舞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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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朋友

富华游乐园每天都洋溢着节日气氛

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

富华游乐园全体员工以全新的面貌等候着阁下的到来.

4 潍坊风筝博物馆

潍坊风筝博物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行政街66号,1989年4月建成。是目前世界上建筑面积最大的风筝专业博物馆。它占地1.3公顷,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建筑造型选取了潍坊龙头蜈蚣风筝的特点,屋脊是一条完整的组合陶瓷巨龙,屋顶用孔雀蓝琉璃瓦铺成,墙壁铺白色马塞克。整个建筑设计风格独特似蛟龙遨游长空配消,伏而又起。

该馆设有综合馆、中国馆、潍坊馆、友谊馆等12个展馆,在约2000平方米的展室内,收藏了古今中外的风筝珍品以及有关风筝的文物资料2000余件,介绍了风筝的历史、分类、创新及潍坊国际风筝会、风筝界友好往来、潍坊市概况。

展览以1000余只筒式、板式、硬翅、软翅、串式五大类风筝精品以及300余件翔实的风筝文物资料为主,较全面、客观地体现了潍坊风筝所独有的题材广泛、造型优美、绘画精细、色彩艳丽的风格;介绍了构思大方、造型夸张、色彩对比鲜明、注重飞翔性能、研究价值较高的外国风筝;重现了历届潍坊国际风筝会的盛况;展示了在潍坊市委、市政府“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决策指导下各行各业发生的巨大变化。1988年各国风筝组织推举潍坊为“世界风筝都”,1989年“国际风筝联合会”成立。风筝博物馆每年接待国内外观众3万余人次,已成为潍坊市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

5 浮烟山旅游度假区

浮烟山旅游度假区位于潍坊市区西南12公里处,总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控制区面积为23.5平方公里,距潍坊机场10公里,距济青高速公路12公里,距潍坊火车站13公里。浮烟山开发区于91年被市政府正式批准立项,93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旅游开发区。浮烟山开发区经过七年的开发建设已初具规模,先后顺利举办了第九届至十五届潍坊国际风筝会的放飞比赛。浮烟山为泰沂山脉尾闾,南有明宫山,北有符山,海拔161.5米。浮烟山处于望留镇、符山镇南半部之间。浮烟山山名源于唐代,山上原有浮烟阁、溪涧草堂、咏翠亭、卧云台、朝阳观、公孙弘墓、麓台书院等古迹,现已大部分整修。浮烟山整个山势呈东北西南走向,东坡平缓,西坡陡峭,山区地貌多变,沟谷密布,顶部较为平坦宽敞,山上林木葱郁,四季风景各具特色。山西依符山水库,山水相映,更为浮烟山增添了几分秀丽。

浮烟山是潍坊市区唯一的一大自然风景区,是市区的旅游胜地。潍城区政府非常重视浮烟山旅游开发区的投资建设,现已投资3800万元,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部分景点建设,已建成朝阳观和进山大型牌坊一座,大型风筝放飞场及观礼台一处,浮鸢大酒店现已完成主体部分,度假别墅区已基本建成。浮烟山现规划为六大部分:1、世界民俗风情园;2、自然风光区;3、娱乐活动区;4、度假别墅区;5、水上活动区;6、后勤服务区。规划完成可使开发区成为融娱乐、游览、商业、贸易、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游乐场所。

6 潍坊金宝乐园

潍坊金宝乐园是一个以旅游观光的大型综合性游乐园。位于山东金宝商业贸易区对面,西邻潍坊民航机场,东靠潍州路206国道,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山东金宝集团自1996年8月10日开办金宝乐园以来,同时建成了金宝宾馆、金宝汽车站和金宝旅行社,已接待游客100多万人次,其中接待海外游客1万多人次。

金宝乐园总面积40万平方米,融娱乐性、观赏性、刺激性和参与性为一体。民俗风情浓郁,田园风格独有。娱乐区、生态旅游观光区、城郊农业观光区、休闲区4大部分是旅游度假的良好场所。园内有孔明称、荡山涧、空中缆车、世纪钟和环园电车等120余个娱乐景点项目,有金泉寺、金秀湖垂留钓中心等观赏休闲的配套服务设施,金宝宾馆、金宝旅行社、金宝汽车站,可为您提供前来旅游观光考察的最佳服务。

7 万印楼

万印楼位于潍坊市中心1公里处,占地面积370平方米,建筑面积380平方米,距潍坊飞机场7公里,距潍坊火车站1.5公里,万印楼是陈介祺于清光三十年创立的,因为它珍藏过万余件文物珍品,故称万印楼。一九九三年对外开放以来,其接待8千多人,其中海外游客2千多人。陈介祺(1813-1884)潍坊市潍城区人,字寿卿,清代著名金石学家。道光廿五年进士,授翰林院编修,于咸丰四年辞官归里。在以后的三十年中,专心致于金石学收藏和研究,成为一代金石大师。他以孜孜不倦的精神,进行金石考释和研究,写下了五十多种著作,文物界权威称:他的论调与批评,不但高出当时同辈一等,简直可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的“金石书林”别具一格,质朴凝重,丰富了我国的书法艺术。他以毕生的努力,为我国的金石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赢得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敬仰。万印楼建筑群具有典型的清代潍坊建筑特点,并有清代宫廷建筑风格。这里的东楼,就是闻名海内外的万印楼,东楼二层十间,陈列介绍收藏情况,学术成果,西间大厅各三间,大厅陈列仿古品,收藏编钟11件,取整数名斋号“十钟三房”。收藏稀世珍品有:毛公鼎、曾伯霖簋

8 十 笏 园

十笏园建于明代,原是明嘉靖年间刑部郎中胡邦佐的故宅,清代陈兆鸾(清顺治年间任彰德知府)、郭熊飞(清道光年间任直隶布政吏)曾先后在此住过,后被潍县首富丁善宝以重金购得,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改建为私人花园。

“笏”为古时大臣上朝时拿着的狭长形手板,多用玉、象牙或竹片制成。丁善宝在他的《十笏园记》中对十笏园的命名作了解释:“以其小而易就也,署其名曰十笏园,亦以其小而名之也。”“十笏”一词,来自唐人所著《法苑珠林》,在此书的《感通篇》中说,印度吠舍哩国有维摩居士故宅基,唐显庆中王玄策出使西域,过其地,以笏量宅基,只有十笏,故号方丈之室。后人即以“十笏”来形容小面积的建筑物。此园面积仅二千余平方米,确是小园,丁善宝即取此意。

十笏草堂 进大门东行为前院,正厅即十笏草堂。结构为三开间七檩,无廊硬山顶,明间雕花门,上悬清代金石学家陈介祺手书“无数青山拜草庐”匾额。堂前山石花木散点,池中荷香四溢,碧波涟漪。

四照亭 取其四面阳光普照之义,故名。亭较大,方形,为六檩卷棚式歇山顶,四周有坐凳栏杆。该亭水环四面,荷风水月,颇饶诗意,西有曲桥同回廊相连。亭中有清代状元曹鸿勋所题“四照亭”横匾,亭外悬有“涛音”,是清代书法家桂馥手迹。亭柱上对联为“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亭前悬对联“望云惭高鸟,临水愧游鱼”。顺回廊曲桥步入池心,四面环视,荷花满池,景色宜人。亭内石桌凳,是当年园主举觞流连,咏诗之处,四面桥栏可坐,可观赏池水荷花和假山全景。曲桥与回廊相接的地方,还有一副对联为“于心有不厌,即事多所欣”。

鸢飞鱼跃 亭北面六角门上有“鸢飞鱼跃”四字石刻,原为唐代韩愈于贞观二十年,贬为阳山令所书的自勉之作。字体飞动婉转,气贯长虹,有草篆隶笔意,安排得有正有欹,冶草篆隶于一炉,寓情于书,表现出那种“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凌云壮志,有形神兼备、意到笔随之妙。此四字拓片曾发表在《书法》杂志1980年第6期上,为稀世珍品。园内此石刻,为清中期书画家翟云升临摹,维妙维肖。

稳如舟亭 亭东北角筑有船形建筑名曰稳如舟,亭临水池如舟形,故名。此亭建筑巧妙,系六檩卷棚式顶,外形如船,恰似抛锚水中,随时可以起锚解缆,引人遐思。稳如舟小亭的北门,有对联为:山亭柳月多诗兴,水阁荷风入画图。

假山 水池东临半壁假山,山高10米,南北长30米,东西宽15米,是依东轴线上院落的房屋山墙以太湖石而建。拾级登山,山径崎岖,怪石嶙峋,路随峰转,其势巍峨。间有水池、山洞、瀑布、山门之设,山间杂植松柏草木,四时常青,经冬不凋。

蔚秀亭 建于假山之巅,取自宋朝欧阳修《醉翁亭记》,“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中“蔚”、“秀”二字而名。亭内有扬州八怪之一金农的白描罗汉石刻一块,姿态妩媚,造意新奇。旁有孤松一株,直插霄汉,有对联为:小亭山绝顶,独得夕阳多。

落霞亭 山南端建有落霞亭,为四檩卷棚式结构。亭内装嵌有郑板桥手迹刻石“笔墨三则”、“田游岩”和“题画竹”各一,所悬“聊避风雨”为郑板桥手笔。落霞亭对联为:竹宜著雨松宜雪,花可参禅酒可仙。

漪岚亭 顺山径而下,卵石铺路,位于荷池东南假山角下,有一六角攒尖顶小亭建筑,名曰“漪岚亭”。此亭小巧别致,坐于亭槛,平视喷泉,银珠万点,边起边落;俯视游鱼,飘忽不定。池水的波纹即“漪”;山中之云气即“岚”,故名。宋代名臣富弼的园亭就曾用此名。漪岚亭与山上的蔚秀亭相呼应。

小沧浪亭 与漪岚亭相对,是一座四角攒尖顶、覆以茅草之亭,其四柱为原始松木建筑,愈见其淡雅古朴,富有野趣。沧浪,取意于《孟子·离娄》:“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亭下池边有大石一块,正可濯缨濯足。宋代诗人苏舜钦曾筑沧浪亭于苏州,为著名园林。小沧浪正是园主借苏州拙政园沧浪亭而命名。又因此亭较小,故名小沧浪。亭内有石桌、石凳,可在此饮茶、乘凉,又可以濯洗。

回廊石刻 在水池西有回廊,它把西轴线与中轴线景观巧妙而有机地的隔开,起到了既合理分布景观,又增加观赏性建筑的作用。廊上雕花牙,柱间设栏杆。在长廊的墙上嵌郑板桥竹兰图石刻5方。最南端为丁善宝撰、翰林丁良干书写的《十笏园》,记述了建园情况及其意图。这是十笏园最好的史料。最北端有张昭潜撰、曹鸿勋书写的《十笏园记》。

春雨楼 出回廊而北,院西二层小楼即春雨楼。此楼为三开间七檩庑殿式建筑,楼门抱厦出廊,辅以坐凳栏杆。取名春雨楼,系借宋代诗人陆游诗《临安春雨初霁》中的名句“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而为。它虽建于清代,但又取宋代建筑特点,雨天登楼,窗外一望别有雅趣。“春雨楼”三字由曹鸿勋手书。

砚香楼 院中北楼为十笏园主体建筑,系明代所建,名砚香楼。其结构为二层,两开间五檩,硬山顶;楼前有月台,圆窗方台,古色古香;楼上门窗外有前廊,设栏杆护之。砚香楼是原园主人藏书和读书之所,其名借唐诗人李贺《杨生青花紫石砚歌》中“纱帷昼暖墨花春,轻沤漂沫松麝重”之句,就是说,白昼书房温暖如春,研墨起花纹,墨汁发出阵阵松麝香味,故取此意而名。站在楼上向前望去,“崖壁假山,飞瀑流泉,藕塘蓬蒲,莲叶田田”,十笏园全貌尽收眼底。中外书画家经常聚会于此进行交流。正如诗云:欲醉春雨楼,砚香十笏堂;桥通四照亭,漪岚小沧浪。

十 笏 园 (续)

静如山房 西轴线上一排西厢房共八开间,其院称作园中园。自南至北,第一为静如山房,取其安静闲雅、洁净之意,是比较高级的客房。

秋声馆 取欧阳修《秋声赋》而名,为客人下榻之处,前出抱厦并有坐凳栏杆。

深柳读书堂 在园之西院的北过厅名叫深柳读书堂。唐诗人刘慎虚诗的《阙题》中有:“闭门向山路,深柳读书堂”句,因借用为书塾名称,表示自己志趣在于读书,不好交往,深深柳荫中的堂屋里正好读书。清代贺国嶙、何日浩、钱向杲等,都曾用此作书斋名称。

颂芬书屋 过深柳读书堂,入小院,北厅即颂芬书屋,为园主之书房。厅内雕梁画栋,熠熠生辉。此厅后院,西为厢房,北厅名雪庵,康有为游十笏园后改题为“小书巢”。

碧云斋 位于东轴线上,有碧云斋等4院。碧云斋为园主人之家居,取碧色天空, 晴穹万里之意。东西有小廊,东廊内装有冯起震画竹刻石10块,分别由董其昌、邢侗、李晔题跋;西廊内嵌有招子庸画竹刻石。画上招子庸自题诗曰:“写竹当师竹,何须法古人,了然心眼手,下笔自通神。”园中其它石迹尚多。

城隍庙碑 碑高1.90米,宽0.80米,厚0.20米。碑文20行,每行47字,为郑板桥所撰并书,通篇楷书,在郑氏书作中极为少见,称为“三绝碑”。郑板桥不信鬼神,在碑文中直道神为人所造,神权是人所授,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称一绝。书法为郑板桥楷书杰作,称一绝。丹书石上,由其高足司徒文膏刻,不失笔意,与真笔不差毫厘,又一绝。

唐代铁佛造像 1962年在潍城区石佛寺出土,现存十笏园。据《潍县志稿》及碑刻记载,石佛寺在宋代以前名铁佛寺,铁佛寺毁,改建为石佛寺,铁佛遂埋于地下。铁佛像高3米,宽2米,约重5吨。下部及手部残毁,系分段排模铸造,体现了古代铸造艺人高超的铸造工艺。铁佛造像盘腿趺坐,左手端胸前,右手前伸,面部丰腴端庄,鼻端隆起,宽额丰腮,双目微合,面呈慈祥微笑状,美发高髻,穿博带式大衣,附璎珞,造型优美,体现出唐代典型艺术风格,是我国罕见的巨型铁佛造像。

?龟蛇碑 原在潍城区玉清宫内,上书“龟蛇”二字,故名。碑名为金代道士谭处端所书。“龟蛇”二字为象形体草书。字体飞动劲拔,气势雄伟,一笔挥就。玉清宫为一道观,道教认为,北方之神为玄武,它的形象是龟蛇合体。道士谭处端书此二字意为敬玄武。道教祀玄武时以龟蛇二物之像置于其旁。

?文征明石刻 文征明,明书画家,江苏苏州人,正德末,以诸生岁贡荐试吏部,任翰林院待诏。嘉靖初年预修《武宗实录》。不附和张璁、杨一清,辞官归乡,行草书有智永遗意,大字仿黄庭坚,尤精小楷。擅画山水,师法宋元,笔墨苍润秀雅,人称“吴门派”。与沈周(或祝允明)、唐寅、仇英并称“明四家”。又与祝允明、唐寅、徐祯卿切磋诗文,人称“吴中四才子”。有《甫田集》传世。园中石刻内容为:万事年来尽扫除,无端翰墨尚留余。欲缘鸥鸟投丹粉,还为鹅群写道书。

?董其昌书法石刻 董其昌,明书画家,字元宰,号思白,香光居士,上海市松江人。万历已丑进士,官至南京礼部尚书、詹事府詹事。以书画名重海内外。画山水,宗北,其作品秀润苍郁,超然出尘,书法师宗颜、虞,又学钟、王,疏宕秀朗,颇有特色。此石刻为董氏行书一幅:萦渟淡不流,金碧如何拾;迎晨含素华,独往事朝汲。下有于祉(澹园)跋:“杨君润轩,既刻衡山书,并此卷上石,此亦吾家故物也。笔力大似李北海。乙卯秋识。”

?张瑞图石刻 张瑞图(公元1576-1641年),明末福建晋江人,天启六年(1626年),晋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入参机务。时魏忠贤用事,忠贤生祠碑文,多出其手书。崇祯初罢去。定逆案,赎徙为民。善画山水,工书法,与米万钟、董其昌等齐名。有《白毫庵集》。园中石刻内容为:一夜春雨过,千畦尽成绿;不晓意所欣,道是斋厨足。

??郑板桥专题陈列室 郑板桥(公元1693-1765年),名燮,字克柔,号理庵,又号板桥,江苏兴化人。出身贫寒,性情落拓,不拘小节,人多目为狂士。清潍县知县,“扬州八怪”之一。应科举为清康熙秀才,雍正举人,乾隆进士。清乾隆七年(1742年)春,任范县知县。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调任潍县知县。郑板桥任潍县(今潍坊市区)知县7年,最大的政绩是救济灾民。当时潍县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旱,大批灾民流离失所。“十日卖一儿,五日卖一妇,来日剩一身,茫茫即长路……”是当时的写照。他采取果断措施:一面先行开仓赈贷,令百姓具券借粮,一面向上呈报;对于积粟之家,不分绅商,尽行封存,责其平粜。还修筑城墙,疏浚城河,以工代赈。“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他处处关心百姓,千方百计拯民于水火,因此触犯了豪绅巨贾利益,遭诬告罢官。

?郑板桥诗、书、画皆有成就,号称“三绝”。其画秀丽苍劲,随意挥洒,笔趣横生,尤善兰、竹、石;诗文讲究真情,傲放慷慨,恻恻动人;书法则揉楷、行、草、隶而为一,圆润古秀,自号“六分半书”。著有《板桥文集》、《板桥家书》、《板桥诗钞》等。郑板桥在中国文学史、美术史上有一定地位。徐悲鸿先生说:“板桥先生为中国近三百年来最卓绝的人物之一,其思想奇、文章奇、书画尤奇。观其诗文与书画,不但想见高致,而且寓仁慈于奇妙,尤为古今天才之难得者。”

? 郑板桥专题陈列室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部分,除文字、实物外,还有郑板桥画像及塑像;第二部分重点陈列郑板桥在潍县遗留的碑刻,其中有郑氏撰文并书写的“城隍庙碑”原碑,院中还有一方石刻,是郑板桥所书“润格”,真隶相参,杂以行草,是其书法代表作之一;第三部分陈列有郑板桥手迹以及文字图表等,介绍郑氏生平及艺术造诣;第四部分展出当代纪念和研究郑板桥的论文专著等。

10 云门山

云门山,是1985年山东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之一,位于青州城南2.5公里处,海拨421米。平原拨笏,松荫盖足,虽不高而有千仞之势,自古为鲁中名山。主峰大云顶,有洞如门,南北相通,远望如明镜高悬,夏秋时节,云雾缭绕,穿洞而过,如滚滚波涛,将山顶庙宇托于其上,若隐若现,虚无缥缈,宛若仙境,蔚为壮观,谓之“云门”,或称“云门仙境”。

在主峰云门洞南西侧有一天然石罅,深不可测,当气压低时,常有蒸气泛出,名曰“云窟”。云门山松柏如海,郁郁葱葱,危崖峭立,景色迷人,位居青州府城南,好似一幅天然屏障。云门仙镜,历来颇得佛、道两教的青睐。云门山的阳坡有大、小石窟5个,造像272尊。在云门山阴,有一海内罕见的巨大型摩崖石刻“寿”字,人称“云门献寿”。系“大明嘉靖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衡府内掌司冀阳周全写”。云门山后东侧,还有冀阳周全开造的“万春洞”。云门山主峰名“大云顶”,形若鱼脊,东西走向,上多寺庙宫观,山巅植“东岳大帝”之宫,树“泰山老母”之祀,东西建阆风亭,修盘山石级968级。登上云门山巅,向西眺望,驼山及西南大小群峰,山峦起伏,十分壮观。建云门山“天仙玉女祠”、“望寿阁”、红墙青瓦,古色古香,巍伟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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